当事人 |
李志红, 哈尔滨市道外区汇鑫洁具商店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李志红:本院受理原告哈尔滨市道外区汇鑫洁具商店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休假日顺延)在本院215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2-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