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哈尔滨博发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于海霞, 黑龙江太平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黑龙江博发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上诉状副本 |
案号 |
(2021)黑01民初225号 |
案由 |
执行异议之诉 |
公告人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黑龙江太平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哈尔滨博发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于海霞及你方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哈尔滨博发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不服我院(2021)黑01民初225号民事判决,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一份。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 |
刊登日期 |
2022-02-1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