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温丽娜,金宝魁,李秀娟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2)黑01民终384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金宝魁:本院受理(2022)黑01民终384号上诉人温丽娜与被上诉人金宝魁、李秀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7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