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仪淑英, 佛山市凯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高明分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粤0608民初1195号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仪淑英:本院受理案号为(2021)粤0608民初1195号佛山市凯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高明分公司与被告仪淑英物业服务合同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0608民初11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仪淑英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凯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高明分公司支付物业服务费1729.7元及其利息(以1729.7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1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二、被告仪淑英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凯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高明分公司支付公摊电费9.12元;三、驳回原告佛山市凯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高明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08-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