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梁桂华,田景慧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粤0983民初3915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广东省茂名市信宜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田景慧:本院受理原告梁桂华诉被告田景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0983民初391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限被告田景慧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给原告梁桂华;驳回原告梁桂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61.7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田景慧负担550元,由原告梁桂华负担211.75元。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2-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