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林榆生,林春红,,深圳市绿荫汇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蛇口上海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欢乐送物流有限公司 ,深圳市福祥食品有限公司 ,深圳市我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东莞显发食品有限公司 ,深圳市绿科方群食品有限公司 ,深圳市绿荫汇餐饮科技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益民食品联合有限公司 ,惠州市兴兴园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粤0391民初3622号 |
案由 |
保证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广东省深圳市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林榆生、林春红、蛇口上海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东莞显发食品有限公司、惠州市兴兴园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原告深圳市我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林榆生、深圳市福祥食品有限公司、惠州市兴兴园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林春红、蛇口上海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绿科方群食品有限公司、深圳市益民食品联合有限公司、深圳市欢乐送物流有限公司、东莞显发食品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91民初36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蛇口上海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绿科方群食品有限公司、深圳市益民食品联合有限公司、深圳市欢乐送物流有限公司、东莞显发食品有限公司、林榆生、林春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深圳市我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37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以237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从2018年3月10日起计算至2020年7月16日止),并有权在承担清偿责任后向深圳市绿荫汇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追偿;二、驳回原告深圳市我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被告林榆生经过3个月即视为送达,其余被告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被告林榆生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其余被告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特此公告。 |
刊登日期 |
2022-02-1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