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章光华,章北华, 肇庆高新区骏驰纸品有限公司 ,佛山市鑫益纸箱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粤1284民初2263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广东省肇庆市四会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佛山市鑫益纸箱有限公司、章光华、章北华:本院受理原告肇庆高新区骏驰纸品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鑫益纸箱有限公司、章光华、章北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1284民初2263号,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佛山市鑫益纸箱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肇庆高新区骏驰纸品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50138.77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375.35元(暂计算至2021年4月12日,其后违约金以150138.77元为本金,按月利率2%的标准,自2021年4月13日起计至付清货款之日止)。二、被告章光华、章北华对上述被告佛山市鑫益纸箱有限公司应负担的上述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为3310.28元(原告已预交),公告费1140元,由被告佛山市鑫益纸箱有限公司、章光华、章北华共同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该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