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张耀彤,谢明恒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粤0891民初248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广东省湛江市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谢明恒:本院受理原告张耀彤诉被告谢明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按原告提供的送达地址及联系方式无法向你直接送达或留置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0891民初2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谢明恒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借款本金5万元和相应利息(利息计算:以欠款本金为基数,自2021年1月18日起参照2021年1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履行之日)给原告张耀彤;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50元,保全费620元,合计1670元,原告张耀彤已预交,由被告谢明恒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
刊登日期 |
2022-0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