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吴金坤,王冰, 广东揭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粤5203民初1777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吴金坤、王冰:本院受理原告广东揭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吴金坤、王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5203民初17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吴金坤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广东揭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97000元及利息(按实际欠款计息,借款期限内利率为年6%,逾期利率为年7.8%,已付还利息20026.51元予以抵除);二、被告王冰对被告吴金坤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98元,由被告吴金坤、王冰共同负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给原告)。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2-0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