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张燕平,曹景, 罗定市宝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定支行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广东省云浮市罗定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张燕平、曹景、罗定市宝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定支行诉张燕平、曹景、罗定市宝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传票等诉讼文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六审判法庭/中/非刑事开庭审理该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2-1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