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臧俐权, 黑龙江省新亿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庆安县洪业新型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公告人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臧俐权、庆安县洪业新型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黑龙江省新亿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及纪律作风征求意见函。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2-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