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包长明,朱丽丽,王国玉,金忠山,陈秀英,陈秀霞, 杜尔伯特润生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黑龙江省大庆市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包长明、朱丽丽、王国玉、金忠山、陈秀英、陈秀霞:本院受理原告杜尔伯特润生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2-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