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何彩霞,邹志刚, 汕头市建安(集团)公司 ,紫金县城平盛水暖器材经销部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2021)粤1621民初1412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广东省河源市紫金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汕头市建安(集团)公司、何彩霞、邹志刚:本院已受理原告紫金县城平盛水暖器材经销部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粤1621民初1412号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副本、参加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十五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五楼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你们应依时前来应诉;逾期前来或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
刊登日期 |
2021-11-1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