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姜国, 北京天盈九州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名誉权纠纷 |
公告人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北京天盈九州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姜国与你名誉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2-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