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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当事人
蔡建琴, 深圳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0)粤0391民初9960号
案由
同业拆借纠纷
公告人
广东省深圳市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内容
蔡建琴:本院受理原告深圳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诉被告蔡建琴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粤0391民初9960号。因你方下落不明,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粤0391民初9960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被告蔡建琴托管在原告深圳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人民币1万元交房保证金抵扣居间服务费,归原告所有;二、被告蔡建琴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深圳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支付居间服务费人民币2万元;三、被告蔡建琴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深圳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支付延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以人民币2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自2020年1月2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四、驳回原告深圳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54元,由原告深圳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51元,由被告蔡建琴负担人民币603元。原告深圳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已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04元,由本院于本判决生效后退回人民币853元。被告蔡建琴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54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已经发生的公告费及后续支出的公告费由被告蔡建琴负担。被告蔡建琴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个月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蔡建琴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
2021-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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