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尼津源, 哈尔滨宝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北京长富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西桥支行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哈尔滨宝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尼津源与被告哈尔滨宝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西桥支行、北京长富投资基金(有限合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法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三日09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2-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