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陈冬冬, 通河县邱伟化肥农药商店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2)黑0128民初441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通河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陈冬冬:本院受理通河县邱伟化肥农药商店与陈冬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黑0128民初441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