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徐闻粤丰环保电力有限公司 ,宁波风机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广东省湛江市徐闻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宁波风机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徐闻粤丰环保电力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风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0-1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