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深圳合利华成套设备有限公司,张鹿,古英,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惠州市东方联合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乾祥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珠海球王保龄娱乐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执行文书 |
案号 |
(2015)深罗法执二恢字第37号,(2000)深罗法经一初字第731号,(2015)深罗法执二恢字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公告人 |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深圳市乾祥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合利华成套设备有限公司、珠海球王保龄娱乐有限公司、张鹿、古英:(2015)深罗法执二恢字第37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乾祥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合利华成套设备有限公司、珠海球王保龄娱乐有限公司、张鹿、古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00)深罗法经一初字第73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申请强制被执行人偿还人民币4,800,000.00元及迟延支付债务利息等,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下列执行法律文书,主要内容分别为:(2015)深罗法执二恢字第37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裁定变更(2015)深罗法执二恢字第37号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为惠州市东方联合实业有限公司。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
刊登日期 |
2021-11-1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