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中集企业集团公司、揭阳市区旅游商品供应公司:本院受理申请人广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揭阳分行与被执行人广东中集企业集团公司、揭阳市区旅游商品供应公司执行异议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查终结,因无法直接向你们送达,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5202执异8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将本院执行(2001)榕经初字第62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变更为广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