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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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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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马艳华、于贵:本院受理原告大兴安岭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诉你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裁定书(转普裁定)。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1-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