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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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曹辉:上诉人张林娟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太平路支行、被上诉人牡丹江市祥合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原审被告曹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二审民事判决书,判决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
刊登日期 |
2022-01-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