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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阳市揭东鼎锋不锈钢有限公司、吴正平、吴建文: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揭阳市分行诉被告揭阳市揭东鼎锋不锈钢有限公司、吴正平、吴建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粤5202民初213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揭阳市揭东鼎锋不锈钢有限公司、吴正平、吴建文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连带付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揭阳市分行编号为440009115614855441的《小微快贷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999,859.58元、利息、罚息及复利(暂计至2021年6月11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共计为14,249.89元,自2021年6月12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的利息、罚息按编号为440009115614855441的《小微快贷借款合同》《借款延期协议》的约定计付);二、被告揭阳市揭东鼎锋不锈钢有限公司、吴正平、吴建文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连带付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揭阳市分行为实现本案债权而产生的律师代理费36,3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253.69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9,253.69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揭阳市揭东鼎锋不锈钢有限公司、吴正平、吴建文连带负担,三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揭阳市分行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还19,253.69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果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