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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公告人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内容
廖亚四(LUU SI A):本院受理上诉人梁利宏因与被上诉人江门市顺德渔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德渔村物业公司)以及原审被告江门市江海区顺德渔村酒家、许少华、梁伟强、廖亚四(LUU SI A),原审第三人许超文(XU CHAO MEN)、江门市广悦电化有限公司、张汉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7民终17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维持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2016)粤0704民初1673号民事判决第一、二项;二、撤销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2016)粤0704民初1673号民事判决第四项;三、变更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2016)粤0704民初1673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梁伟强、廖亚四(LUU SI A)对江门市江海区顺德渔村酒家应付江门市顺德渔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租金、水费3294441.42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梁利宏对江门市江海区顺德渔村酒家应付江门市顺德渔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租金、水费3294441.42元就江门市江海区顺德渔村酒家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部分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五、驳回江门市顺德渔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33156元(江门市顺德渔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江门市江海区顺德渔村酒家、许少华、廖亚四(LUU SI A)、梁伟强、梁利宏负担。江门市顺德渔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多预交的一审案件受理费33156元,一审法院予以退回;江门市江海区顺德渔村酒家、许少华、廖亚四(LUU SI A)、梁伟强、梁利宏应向一审法院补缴一审案件受理费33156元。本案司法鉴定费用42580元[本案与(2019)粤07民终1709号案的司法鉴定费用合共120920元,其中42580元在本案处理],由江门市顺德渔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3156元(梁利宏已预交),由梁利宏、江门市顺德渔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平均负担1657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江门市顺德渔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江门市江海区顺德渔村酒家、许少华、廖亚四(LUU SI A)、梁伟强、梁利宏负担。梁利宏多预交的二审案件诉讼费用11578元,本院予以退回;江门市顺德渔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应向本院补缴二审案件诉讼费用11578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9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刊登日期
2022-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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