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徐飞飞,夏晶晶, 红岭创投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名媛坊服饰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粤03民初1500号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徐飞飞:原告深圳名媛坊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徐飞飞、夏晶晶、红岭创投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追收抽逃出资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民初15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徐飞飞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名媛坊服饰有限公司返还出资410万元,并支付利息(返还至深圳名媛坊服饰有限公司管理人账户;利息以410万元为基础,自2014年1月23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19日起至2019年12月4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利率计算);二、被告夏晶晶、被告红岭创投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徐飞飞返还出资410万元及支付利息的责任承担连带责任;三、被告夏晶晶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名媛坊服饰有限公司返还380万元,并支付利息(返还至深圳名媛坊服饰有限公司管理人账户;利息以380万元为基础,自2014年1月23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19日起至2019年12月4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利率计算);四、被告徐飞飞、被告红岭创投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三项夏晶晶返还出资380万元及支付利息的责任承担连带责任;五、被告红岭创投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名媛坊服饰有限公司返还出资160万元,并支付利息(返还至深圳名媛坊服饰有限公司管理人账户:利息以160万元为基础,自2014年1月23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19日起至2019年12月4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利率计算);六、被告徐飞飞、夏晶晶对本判决第五项红岭创投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返还出资160万元及支付利息的责任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徐飞飞、夏晶晶、红岭创投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本案受理费96635.69元,由被告徐飞飞、夏晶晶、红岭创投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徐飞飞、夏晶晶、红岭创投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缴纳案件受理费96635.69元。拒不缴纳的,依法强制缴纳。本案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徐飞飞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
刊登日期 |
2022-01-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