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中昌集团有限公司,黄慧庄,杨守忠, 东莞市常平房地产开发实业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1994)东证常丽房字第990号 |
案由 |
- |
公告人 |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
内容 |
黄慧庄、杨守忠:一、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市常平房地产开发实业公司、中昌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黄慧庄、杨守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廉政与作风评价卡。本院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东莞市常平房地产开发实业公司、中昌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黄慧庄、杨守忠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约》[公证书编号为(1994)东证常丽房字第990号]已解除;二、被告黄慧庄、杨守忠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协助原告东莞市常平房地产开发实业公司、中昌集团有限公司办理解除东莞市常平镇丽景花园翠华阁L座6楼01室房屋的备案登记手续。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460元,由被告黄慧庄、杨守忠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1-1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