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郝毅, 搏感(北京)商贸有限公司 ,北京广袤投资有限公司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北京天鸿伟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黑01民初11号 |
案由 |
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 |
公告人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北京天鸿伟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广袤投资有限公司、郝毅xxxxxxxxxxxxxxxxxx:本院对江海证券有限公司与你及搏感(北京)商贸有限公司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黑01民初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北京天鸿伟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海证券有限公司支付融资款本金89,448,139.79元;二、被告北京天鸿伟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海证券有限公司支付融资款利息16,949,185.22元(2018年10月19日至2020年11月26日),以及自2020年11月27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89,448,139.79元为基数,8%年利率计算);三、被告北京天鸿伟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海证券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25,101,855.53元(2018年10月19日至2020年11月26日),以及自2020年11月27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以89,448,139.79元为基数,0.03%日利率计算);四、如被告北京天鸿伟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逾期履行上述各项给付义务,原告江海证券有限公司在上述第一至三项债权范围内,有权以北京天鸿伟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质押的11,904,171股赫美集团(证券代码002356)流通股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五、被告郝毅在原告江海证券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三项(扣除原告江海证券有限公司拍卖、变卖北京天鸿伟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质押股票优先受偿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如被告北京天鸿伟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逾期履行上述各项给付义务,原告江海证券有限公司在上述第一至三项债权范围内,有权以北京广袤投资有限公司质押的1,700,000股赫美集团(证券代码002356)流通股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七、驳回原告江海证券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9,040.70元,由被告北京天鸿伟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广袤投资有限公司、郝毅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1-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