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刘人龙,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分公司 ,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公告人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刘人龙、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分公司诉你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哈西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1-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