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张天柳, 青岛润泰事业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 ,吉林省御高商贸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本院受理张天柳诉青岛润泰事业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吉林省御高商贸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09-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