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许德高, 广东晶通公路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阳江市锦龙贸易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上诉状副本 |
案号 |
(2021)粤1702民初6896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许德高:本院在审理阳江市锦龙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许德高、广东晶通公路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2021)粤1702民初6896号】一案中,因你无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 |
刊登日期 |
2022-01-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