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事人 | 钟凤玲,黄嵘辉,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 案号 | (2018)粤1602民初1558号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公告人 | 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 | 
| 内容 | 钟凤玲、黄嵘辉:本院受理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粤1602民初1558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及相关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诉讼当事人须知、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第四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 刊登日期 | 2022-01-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