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刘德文,吴绍春,史权武, 林甸盛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林甸海达纸业有限责任公司 ,黑龙江辰能工大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
公告人 |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林甸海达纸业有限责任公司、林甸盛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刘德文: 本院受理原告黑龙江辰能工大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林甸海达纸业有限责任公司、林甸盛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刘德文、吴绍春、史权武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1-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