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李鹏,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港保税区支行 |
公告类型 |
执行文书 |
案号 |
(2021)津0116执恢4325号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公告人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李鹏:本院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港保税区支行与李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1)津0116执恢4325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执行公告,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之次日起5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逾期未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依法拍卖房产。 |
刊登日期 |
2022-01-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