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始兴县恒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东莞市建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粤0222民初1974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广东省韶关市始兴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东莞市建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始兴县恒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1)粤0222民初1974号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及告知审判人员组成成员通知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1-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