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王剑明,韩宝英, 茂名瑞派石化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金友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中航亿龙辰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上诉状副本 |
案号 |
(2020)粤0891民初1924号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广东省湛江市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中航亿龙辰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剑明:本院受理原告韩宝英诉你们及被告茂名瑞派石化工程有限公司、山东金友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已经结案,现山东金友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上诉人上诉请求如下:1、维持(2020)粤0891民初192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驳回原告韩宝英其他诉讼请求”;2、撤销(2020)粤0891民初1924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中的“被告山东金友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王剑明的以上债务中的1061425元及利息负连带偿付责任(利息以欠款1061425元为基数,从2020年1月20日起至付清欠款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改判驳回被上诉人韩宝英对上诉人山东金友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3、判决被上诉人和原审被告三、被告四承担本案的一、二审的所有诉讼费用和其他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 |
刊登日期 |
2022-01-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