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伍德秀,任芝惠,刘安兵,刘宇, 深圳市家望欢农副产品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粤0391民初3574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广东省深圳市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任芝惠、刘安兵、刘宇、深圳市家望欢农副产品有限公司:原告伍德秀与被告任芝惠、刘安兵、刘宇、深圳市家望欢农副产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二百六十七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91民初35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刘安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伍德秀偿还借款本金2,310,666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利息为以1,222,666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2日起按年率利率24%支付至2020年8月19日,1,088,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11日起按年率利率24%支付至2020年8月19日,2020年8月19日之后的利息以2,310,66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支付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刘安兵、任芝惠、刘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伍德秀偿还借款本金2,040,000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利息为以952,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日起按年率利率24%支付至2020年8月19日,2020年8月19日之后按年利率15.4%支付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以1,088,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4日起按年利率15.4%支付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三、被告刘安兵、任芝惠、刘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伍德秀支付律师费100,000元;四、驳回原告伍德秀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5,036元,其中29,224元由被告刘安兵负担,25,812元由被告刘安兵、任芝惠、刘宇共同负担;原告伍德秀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5,036元,本院予以退回,各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按上述各自负担的金额向本院缴纳本案案件受理费共计55,036元,逾期未缴纳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刘安兵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其余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相应的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个月,被告刘安兵即视为送达;经过六十日,被告任芝惠、深圳市家望欢农副产品有限公司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
刊登日期 |
2022-01-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