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邓志海, 惠东县平山鑫鸿昌五金加工厂 ,惠东县吉隆安丽鞋材加工厂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粤1323民初1274号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邓志海、惠东县吉隆安丽鞋材加工厂:本院受理原告惠东县平山鑫鸿昌五金加工厂诉被告邓志海、惠东县吉隆安丽鞋材加工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邓志海、惠东县吉隆安丽鞋材加工厂去向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1323民初12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惠东县吉隆安丽鞋材加工厂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向原告惠东县平山鑫鸿昌五金加工厂支付货款232299元及利息(利息以232299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起即2021年1月26日起至还清款日止按照起诉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付)。二、驳回原告惠东县平山鑫鸿昌五金加工厂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93元、公告费260元合计2653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惠东县吉隆安丽鞋材加工厂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2-0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