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李波, 四会市潮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粤1284民初3526号 |
案由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广东省肇庆市四会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李波:本院受理原告四会市潮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波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1284民初35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四会市潮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波于2017年9月5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二、被告李波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协助原告四会市潮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办理撤销《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的备案登记手续;三、被告李波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四会市潮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22662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该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