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冯肖玲, 阳江市华佳电镀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粤1702民初4959号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冯肖玲:原告阳江市华佳电镀有限公司诉被告冯肖玲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1702民初49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冯肖玲支付加工费30000元给原告阳江市华佳电镀有限公司,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被告冯肖玲支付逾期付款利息2400元给原告阳江市华佳电镀有限公司,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本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2-0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