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谷明, 鹤岗市洪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鹤岗市永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黑0404民初547号 |
案由 |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黑龙江省鹤岗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鹤岗市洪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谷明与被告鹤岗市永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鹤岗市洪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黑0404民初5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鹤岗市洪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谷明20,000.00元;二、驳回谷明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1-1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