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牛铎皓,王建博, 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中心支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黑0804民初1615号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公告人 |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王建博(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本院受理原告牛铎皓诉被告王建博、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审理,本院已经做出裁判,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黑0804民初1615号民事判决书,裁判内容如下:一、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牛铎皓医疗费等合计7 638.53元;二、驳回原告牛铎皓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中心支公司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1-1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