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刘美玲,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春汇鑫支行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黑0717民初1114号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公告人 |
黑龙江省伊春市伊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刘美玲: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春汇鑫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黑0717民初1114号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内来伊春市伊美区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1-1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