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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当事人
龙金明,吴李护,王仙,余伟盛,林让,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中心支公司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0)粤1721民初2441号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公告人
广东省阳江市阳西县人民法院
内容
吴李护、王仙、余伟盛、林让:本院受理原告龙金明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长期外出,无法向你送达判决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1721民初24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1328.67元给原告龙金明,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1328.67元给原告龙金明,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三、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13836.46元给原告龙金明,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四、被告王仙赔偿经济损失5462.42元给原告龙金明,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五、被告吴李护赔偿经济损失12745.64元给原告龙金明,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六、被告余伟盛赔偿经济损失4371.6元给原告龙金明,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七、驳回原告龙金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36元,由原告龙金明负担788元;由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中心支公司负担179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负担50元,被告王仙负担50元,被告吴李护负担119元,被告余伟盛负担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刊登日期
2022-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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