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徐东华,张淑茹,朱智颖, 中泓基金管理(深圳)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粤0391民初6066号 |
案由 |
股权转让纠纷 |
公告人 |
广东省深圳市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张淑茹、中泓基金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朱智颖:原告徐东华与被告张淑茹、中泓基金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朱智颖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91民初6066号民事裁定书(保全)、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1.解除原告徐东华与被告张淑茹于2017年2月28日订立的《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权交易合同》;2.被告张淑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徐东华返还转让款29,7000元并支付返利23,760元;3.驳回原告徐东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中泓基金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朱智颖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个月,被告张淑茹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交上诉状。特此公告。 |
刊登日期 |
2022-01-1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