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谢伟明,梁江辉,谢伟文,梁燕桦, 肇庆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粤1202民初8565号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公告人 |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谢伟文、梁燕桦:原告肇庆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谢伟明、梁江辉、谢伟文、梁燕桦追偿权纠纷一案[案号:(2021)粤1202民初8565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应诉材料。[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谢伟明向原告偿付1727299.22元、律师代理费24000元以及利息(利息以1751299.22元为基础,按LPR自2021年10月15日起计算至款项本息付清为止);2.判令被告梁江辉对第1项诉求的债务承担连带偿付责任;3、判令被告谢伟文、被告梁燕桦在各自收取的款项范围内承担补充偿付责任;4、判令被告谢伟明和梁江辉共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保全费用。1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次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法庭大楼第十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 |
刊登日期 |
2022-01-1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