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王立军,苏德红,刘喜东,许德祥,姜平,王跃纯,杨晓勇,刘铁军,柴立国,李艳丽,石磊,石亮,马宗军,黄力君,孔凡印, 桦川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黑08民初第4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许德祥、姜平、杨晓勇、苏德红、柴立国、李艳丽:本院受理原告桦川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王立军、苏德红、刘喜东、许德祥、姜平、王跃纯、杨晓勇、刘铁军、柴立国、李艳丽、石磊、石亮、马宗军、黄力君、孔凡印金融借款合同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21)黑08民初第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2-01-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