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天融汶洛物资(杭州)有限公司 ,天融融资租赁(广东)集团有限公司 ,甘肃鸿庆创新生态科技有限公司 ,张掖市安通驾驶员培训有限责任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粤0391民初1470号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广东省深圳市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甘肃鸿庆创新生态科技有限公司、天融汶洛物资(杭州)有限公司:原告张掖市安通驾驶员培训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天融融资租赁(广东)集团有限公司、甘肃鸿庆创新生态科技有限公司、天融汶洛物资(杭州)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91民初1470号。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粤0391民初14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天融融资租赁(广东)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掖市安通驾驶员培训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票据款10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100元本金为基数,从2020年2月8日开始计算,按照当月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甘肃鸿庆创新生态科技有限公司、天融汶洛物资(杭州)有限公司对被告天融融资租赁(广东)集团有限公司被本判决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原告张掖市安通驾驶员培训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089元,由三被告连带负担。原告已预交的14089元,由本院予以退回14089元,三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14089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联系人:王云 |
刊登日期 |
2021-10-1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