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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当事人
彭永强,杨舒美,杨云龙,金文珍, 广州市仁顺物流有限公司深圳市仁顺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粤0391民初6848号
案由
同业拆借纠纷
公告人
广东省深圳市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内容
杨云龙、金文珍、广州市仁顺物流有限公司:关于原告彭永强与被告深圳市仁顺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杨舒美、杨云龙、金文珍、广州市仁顺物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91民初6848号。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粤0391民初68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彭永强与被告深圳市仁顺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0日、3月13日签订的《二手车买卖合同》(编号:0000750、8001395);二、被告深圳市仁顺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彭永强购车款人民币520000元和利息(利息以人民币5200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1年7月26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及双倍返还定金人民币120000元;三、被告深圳市仁顺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彭永强支付四台车的车辆停车费(以每台车人民币1200元/月为标准,自2021年4月1日计算至判决之日止);四、被告深圳市仁顺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彭永强支付公告费人民币900元。五、被告杨舒美对被告深圳市仁顺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驳回原告彭永强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0654元、保全费3947元,由原告彭永强负担受理费207元、保全费77元,被告深圳市仁顺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杨舒美负担受理费10447元、保全费3870元。原告彭永强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0654元,本院予以退回10447元。被告深圳市仁顺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杨舒美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10447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予以强制执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刊登日期
2022-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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