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徐伟权,朱豪杰,曾劲松, 深圳前海佰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 |
案由 |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广东省深圳市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徐伟权:关于本院受理的原告深圳前海佰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徐伟权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依法解除原告深圳前海佰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朱豪杰、徐伟权、曾劲松签订的《汽车租赁合同》;二、被告朱豪杰、徐伟权、曾劲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各向原告深圳前海佰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租金(金额详见附表);三、被告朱豪杰、徐伟权、曾劲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各向原告深圳前海佰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金额详见附表);四、被告朱豪杰、徐伟权、曾劲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各向原告深圳前海佰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2,000元。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的义务,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各案案件受理费由各案被告负担;原告深圳前海佰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已预交案件受理费,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朱豪杰、徐伟权、曾劲松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你方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2-0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