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邹晖,邹碧华, 广东东岸实业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源分行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粤1602民初3688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邹晖、邹碧华、广东东岸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源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粤1602民初3688号合议庭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1-16 |